在我国网络直播行业,经纪公司与主播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愈发复杂。本文将基于2021年1月发生的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对经纪公司在与主播签订合同时未充分履行提示义务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1年1月,原告辛某与被告某公司达成协议,由被告作为经纪公司为原告在第三人所属抖音平台进行网络直播提供技术指导等服务。在培训过程中,被告要求原告将抖音账号加入其公会,但原告是否阅读入会须知,被告并不清楚。1月21日,原告提出终止直播并退会,被告以需停播120天为由拒绝。原告遂离开被告公司,并使用另一抖音账号进行直播。被告得知后,向第三人投诉要求将该账号移入其公会,并于6月6日成功将账号移入。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格式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被告在要求原告加入公会时,应将涉及重大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向原告进行明确提示及说明。由于被告未履行提示义务,原告在对相关内容不知悉的情况下加入公会,违背了自愿原则。因此,被告提出的需停播120天方可退会的抗辩观点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格式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本案中,被告应将入会须知中关于退会等重要内容向原告尽到充分提示义务,并承担举证责任。由于无法还原双方对原告加入公会时的操作过程,在原告否认其清楚退会程序及条件的情况下,被告应举证证明其已将涉案入会须知中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向原告尽到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合双方沟通过程,原告在加入公会后七日内已向被告作出退会的意思表示,被告亦表示同意。但辩称因原告未在手机终端自行操作而导致只能停播120天后方可退会。在解除网络服务合同意愿一致的情况下,原告本可以通过简单的操作维护自身权益,但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将退会规则向原告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涉案xxxy抖音账号停播120天后才能退出公会没有法律依据,以及被告以此为由将涉案xxyyy抖音账号通过平台操作强制加入公会亦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结论
本案表明,经纪公司在与主播签订合同时,应充分履行提示义务,确保主播对合同内容有充分了解。同时,主播也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对合同内容不了解而遭受损失。在我国网络直播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加强对经纪公司与主播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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