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3年11月3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一起涉及短视频应用程序中特效道具的知识产权纠纷作出了一项重要判决。该法院裁定北京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短视频应用程序中提供被诉的特效道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
此案例凸显了特效道具在知识产权法中的重要性,强调了即使是看似微不足道的特效元素,也可能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法院的判决基于对“窗花剪剪”特效道具的独创性和视听作品属性的认定。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窗花剪剪”特效的连续画面展示体现了作者在视听作品连续画面独创性方面的选择与安排,这种创造性满足了视听作品连续画面独创性的要求。作者在场景设置、元素创作、画面衔接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而细致的创作,对“剪窗花”这一主题进行了独创性的表达,不应被视为思想范畴。
进一步地,法院认为“窗花剪剪”的基础展示画面构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尽管被诉特效道具在元素的外观上与“窗花剪剪”存在差异,但其整体展示过程和元素内容的高度相似性难以用巧合来解释,因此应当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在其应用程序中提供被诉特效道具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视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这一判决不仅强调了原创作品的法律保护,也体现了法院对知识产权和著作权保护的坚定立场。支持原创、维护知识产权和著作权,是促进文化多样性和社会创新的重要保障。
在短视频领域,北京某公司和原告均为行业领导者。这一判决不仅对双方公司具有深远影响,也为整个行业提供了明确的知识产权保护指引。对于这一案例,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它不仅是对特效道具知识产权保护的一次重要实践,也是对短视频行业知识产权规范化的有力推动。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不仅是对“窗花剪剪”特效道具案件的具体处理,更是对知识产权保护原则的坚定维护,对于提升全民法律意识、促进文化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短视频快速发展的今天,此类案例为行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本文地址:https://www.2zixun.com/a/688249.html
本网站发布或转载的文章及图片均来自网络,文中表达的观点和判断不代表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