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经济形态的蓬勃发展,网络直播行业作为其中的典型代表,已成为市场瞩目的焦点。根据艾瑞咨询的权威报告,2020年我国直播电商市场规模已突破1.2万亿元,年增长率高达197%,从业人数达到123.4万人,预计到2023年,市场规模将超过4.9万亿元。然而,在头顶万亿市场光环的同时,网络直播行业偷税漏税现象亦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自2021年以来,主播涉税违法案件频发,成为舆论焦点。针对网友普遍关心的“主播收到的打赏是否需要缴税”这一问题,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黄昊镔律师进行了专业解答。
网络主播所获得的打赏,作为一种新型收入形式,同样需要依法缴纳税款。具体缴纳方式需根据主播的身份和收入来源进行区分。若主播为公司雇员,则应按照工资薪金申报税款;若主播以个人身份参与直播活动获得打赏,则应按照劳务报酬的方式申报。由于打赏纳税方式较为复杂,若无更具体信息,难以判定采用何种方式申报税款,建议由税源所属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定。
在主播与平台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的情况下,签约主播的收入相对单一,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平台公司按照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其中,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6万元的部分,适用45%的税率。此外,主播也可能以个人、个人工作室和公司的名义与平台合作进行直播带货,此时主播的收入主要包括坑位费和佣金,有时也会有部分打赏收入,这些收入主要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两个税种。
针对主播需要缴纳的税款,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了以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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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成立主播工作室:主播成立个人工作室并与直播平台形成劳务合作关系,是目前明星和“金字塔”顶层主播常用的经营模式。一般会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收入按照个人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涉及的税种包括个人经营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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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经纪公司签署合约:若主播与直播平台没有直接联系,需要缴纳的税款主要取决于主播与经纪公司签署的合约形式。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经纪公司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主播个人所得税;若签订的是劳务协议,经纪公司需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主播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税计算个税的主播,还需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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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作为直播平台员工:在此情况下,主播与直播平台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直播平台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主播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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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直接与直播平台签署合约:主播以独立身份在直播平台工作,与平台存在劳务关系。因此,直播平台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此外,“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个税税率不同,“工资薪金”按照3%-45%的税率缴纳个税,而“劳务报酬”则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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