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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相关问题解答
答: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依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以下简称“财综88

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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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依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以下简称“财综88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需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同时,财综88号文第八条也明确指出:“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问:应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何时进行费种登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总局64号公告”),缴纳人、扣缴人须按以下规定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事项:

  1. 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一并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
  2. 在总局64号公告发布前(2013年11月11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但未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的缴纳人、扣缴人,应于总局64号公告发布后,首次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前,补办登记事项。
  3. 对于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纳行为或按规定无需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人、扣缴人,可在首次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纳行为发生后,办理登记事项。

问:听说“营改增”后广告服务的概念有所变化,能否具体说明广告服务的业务范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财税106号文附件一”)中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广告服务涵盖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多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这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问:对于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如何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财综88号文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若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则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若在境内没有代理人,则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

问:我们公司主要从事广告制作业务,主要经营印刷品制作,请问是否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

答:实物广告制作缴纳增值税,并不属于改征增值税的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问:广告设计服务是否属于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广告服务范畴?

答:根据财税106号文附件一中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设计服务是指将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这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因此,广告设计、创意策划等服务虽然名称中带有广告或有广告公司兼营此方面的业务,但实际上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设计服务范畴,并不属于广告服务,所以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问: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率是多少?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综88号文第三条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其中,“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在减除价款时,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问:在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时,销售额是否含税?

答: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时的销售额是含税价。

问: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时,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的广告发布费是否允许从计费销售额中扣除?若能扣除,该部分广告发布费是否含税?

答:根据财综88号文第三条的相关规定,“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因此可以减除含税广告发布费,其他费用不得进行减除。允许从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减除有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

问:我们公司是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基本都在3万元以下。听说国家有优惠政策,销售额在3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暂免增值税,不知道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也需要缴纳?

答:根据财综88号文第七条的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型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也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问:文化事业建设费应在何时申报?

答:根据财综88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纳税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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