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平台侵权责任认定(抖音判定侵权怎么处理)

短视频平台虚拟主体名誉侵权判定
近日,江西丰城法院对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葛某某和曾某某在抖音平台上发布的内容构成名誉侵权,判决徐某某胜诉。此案引发了关于短视

短视频平台虚拟主体名誉侵权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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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丰城法院对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葛某某和曾某某在抖音平台上发布的内容构成名誉侵权,判决徐某某胜诉。此案引发了关于短视频平台虚拟主体名誉侵权认定的广泛关注。

一、案情回顾

原告徐某某在抖音平台拥有较高的知名度,拥有五万多粉丝,人称“徐胖子”。被告葛某某和曾某某分别以“丰城市葛X蛋”和“曾X姑”为抖音名,粉丝数分别为六千余和三万余。2021年9月,葛某某在发布的视频中使用了徐某某的侧脸截图,并配上贬低性的文字和画外音。曾某某也在评论区发表了对徐某某的不当言论。徐某某认为,二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其名誉权,遂将其诉至法院。

二、裁判要旨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指出,短视频平台中虚拟主体的名誉侵权认定需满足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并综合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具体而言,包括虚拟主体与现实民事主体的对应性、信息的可识别性以及损害的严重程度等因素。

三、关键要素分析

  1. 主体资格审查:在网络环境中,虚拟主体的身份往往表现为匿名或昵称,真实身份不明。法院在认定虚拟主体与现实主体的对应性时,会综合考虑虚拟主体的个人特征、生活工作环境、线上线下活动内容以及社会公众的认知角度。

  2. 可识别性判定:短视频平台上的用户发布的内容往往具有较高的曝光机会,使得对其的识别较为容易。法院在判定是否具有可识别性时,会考虑图像是否能让普通社会公众联想到某个人。

  3. 损害程度甄别:虚拟空间中的评价同样属于民事主体的名誉利益。法院在评估虚拟主体对现实主体造成的社会评价降低时,会结合短视频平台的相关数据进行评估。

四、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葛某某和曾某某的行为均构成名誉侵权,因此判决支持徐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五、法律意义与启示

本案的判决对于短视频平台名誉侵权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强调了在认定虚拟主体名誉权侵权时,应综合考虑多个因素,确保公正、合理的司法裁判。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网络用户,要尊重他人的名誉权,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此外,本案还引发了关于短视频平台侵权赔偿标准的讨论。杭州互联网法院在此案中明确指出,即使是独特的创作成果也应受到法律保护。这一观点对于支持原创、保护知识产权和著作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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