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日处理某MCN机构直播带货合同时,合作方品牌方的法律事务部门提出了一项特殊要求:合同中不得使用“佣金”一词,而应将主播的带货佣金表述为“XX服务费”,佣金比例则称为“XX服务费比例”。这一要求的背后,是品牌方内部根据国家税务部门发布的《财税[2009]29号》文件的规定,旨在规避被视为“销售佣金”可能带来的税务风险。以下,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供业界同仁交流与参考。
首先,有必要了解品牌方与带货达人进行直播带货合作的主要流程。该流程大致如下:
1)品牌方与拟合作的带货达人所属的签约机构(即通常所说的MCN机构)签订《直播带货合作合同》(以下简称“直播带货合同”)。合同中约定基础坑位费及直播带货佣金比例。其中,坑位费可理解为预先支付的固定直播服务费用,通常按照每个产品一定金额的标准收取。形象地说,即在一个达人的直播中,品牌方预先支付一定费用以确保其产品在直播中占据一席之地。这笔费用由品牌方在开播前支付至签约MCN机构,MCN机构随后向品牌方开具“服务费”发票。
2)合作双方通过快手、抖音等直播平台设置主播的佣金比例、产品库存等信息。在直播过程中,达人界面将显示商品购买链接,引导粉丝和观众至品牌方店铺购买下单。平台根据销售额计算主播佣金收入。由于直播带货过程中可能产生退货退款订单,双方一般会在直播结束后一个月内根据实际销售额结算佣金。
3)佣金由直播平台系统自动按照佣金比例从商品销售额中扣除,并支付至主播账户。平台就佣金部分向品牌方开具“服务费”发票,并依据法律规定为主播代扣代缴所得税后支付给主播。
其次,关于前文提到的《财税[2009]29号》文件,其核心内容如下:除保险企业外,其他企业的销售佣金税前抵扣比例不超过5%。换言之,销售佣金税费能抵扣的额度存在一定限制。
综上所述,品牌方在签订直播带货合同时,采用“XX服务费”及“XX服务费比例”的表述,旨在规避税务风险,并确保合作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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